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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中午下班后不舒服,因鱼刺卡喉咙而死亡。救援失败,其家人要求减少工伤的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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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某镇政府工作人员杨某中午在婆婆家吃饭时,被鱼刺卡住喉咙。当时他亲自处理了这件事。下午干完活,他感觉喉咙

广西某镇政府工作人员杨某中午在婆婆家吃饭时,被鱼刺卡住喉咙。当时他亲自处理了这件事。下午工作后,他感到喉咙不适,就医。他的病情恶化,抢救无效后死亡。据司法鉴定,杨某因鱼刺刺伤喉咙引起急性喉水肿、出血及慢性炎症,堵塞呼吸道,后因缺氧窒息死亡。随后,杨家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调查认为,杨某的死亡不属于认定工伤范围,认定为工伤,并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家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诉讼一、二审均判决人社部败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1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再审判决,推翻一、二审判决,驳回家属上诉。 ▲ 资料图,图虫创意表示,一名男子在吃午饭时,喉咙被鱼刺卡住。由于眼睛工作,他感到不舒服并寻求治疗。抢救无效,于2022年4月24日死亡。当天中午,男子杨某与妻子回到婆婆家吃午饭。他们吃饭时吃草鱼。吃完饭后,杨某感觉喉咙里有一根鱼刺卡着,他就自己动手治疗。时间。杨先生生前是广西全州县鲜水镇的一名在职公务员。由于正值“五一”假期,杨某当天以普通员工身份上班。下午工作结束后,杨某感觉喉咙不舒服,打算去镇卫生院检查一下。判决书显示,15时20分左右,杨某在政府门口遇见了前来取梯的江兵,两人前往应急储备库取梯,随后前往李某在镇上的诊所。检查伤势后,李建议杨去医院治疗。 15时40分左右,杨某告诉妻子自己身体不舒服,有点害怕感冒,让妻子陪他去医院。 16时30分左右,杨某在妻子的陪同下抵达兴安界首一家医院,但治疗过程中病情加重。 19时15分,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杨某由于鱼刺刺伤喉咙,导致喉部急性水肿、出血、急性炎症和呼吸道阻塞。后来他因缺氧窒息身亡。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患者(杨某)病因明确,病情严重危险,且病情发展迅速。由于鱼骨刺穿喉咙的特殊性和处理不当,发展为慢性喉水肿,伴有慢性炎症反应导致缺氧。缺氧还会导致气道分泌物增多,阻碍有效的气道通气,以及潜在的糖尿病、精神压力等因素的叠加,最终导致呼吸衰竭、痛苦不堪,甚至死亡。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认为不属于工伤。洛西之后一审、二审后,杨某的丈夫江某向全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脂肪调查,该局认定杨某的死亡不属于认定工伤范围,认定为工伤,并下达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姜某向全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并认定杨某的猝死属于工伤。全州县人民法院认为,慢性喉水肿是发生于咽喉部的疾病。本病发病突然,由多种因素引起。虽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没有伤害杨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伤,他突发疾病,最终在抢救无效后48小时内死亡。因此,杨某的死亡属于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确认工伤决定》,未确认杨某的死亡为工伤或将其作为工伤处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一审判决后,全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杨某因午饭导致身体不适,事发时间、地点均非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死者家属认为,即使杨某被砸伤,骨质疏松,并不一定会导致急性喉水肿。由于杨某体质特殊,工作中鱼骨受伤导致感染,出现慢性喉头水肿。送医院抢救后48小时内死亡,应认定为工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杨某的突发疾病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本案证据可以证明,杨某突然出现急性水肿的原因是上班前吃鱼后,一根鱼刺刺穿了他的喉咙。今天下午,杨正在工作,处理公务。他感觉喉咙里不舒服。镇卫生院让他去医院治疗。去医院之前他害怕感冒。这个过程发生在下午3点到下班后的下午3点40分左右。因此,本案证据可以证明杨某患有慢性喉水肿。a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期间爆发或恶化。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杨某突发急性喉头水肿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的情况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证据不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不适用一审判决的驳回决定。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上诉,维持原判。广西高院重审改判:撤回一、二审判决,驳回家属诉讼后,全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局申请再审并称根据工作调查记录结合相关目击者及门(急)诊记录显示,杨某当天13:00左右感觉喉咙不适,也就是说开始时间应该是当天13:00左右,而当时杨某并未上班,也没有上班。根据相关规定,“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直接住院治疗无效后48小时内死亡的要求。但杨某从发病到就医再到抢救无效死亡的具体情况,并不完全符合“按工伤处理”的条件。至少从直接送医院抢救来看,不符合这项政策的执行标准。死者在工作时间内没有突发疾病。他感到不舒服,自行驾车前往医院就医。一审判决认为,仅因48小时内救援失败而死亡就属于工伤,没有法律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撤回第一、二例行政判决书,支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案件”的决定和《工伤决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对杨某系全州县鲜水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事实没有争议。中午他回父母家吃午饭时,吃鱼时一根鱼刺卡在了喉咙里。下午工作后,他感到喉咙不适,前往医院治疗。纳马赫在抢救无效后48小时内死亡。根据相关法医鉴定ls,杨某的死亡原因是鱼刺刺伤喉咙引起慢性喉部水肿、出血和慢性炎症,堵塞呼吸道。后来他因缺氧窒息死亡,这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中午,杨某回娘家吃饭时,用鱼刺刺伤了她的喉咙。下午工作后,他感到喉咙不适,随后自己开车前往医院接受治疗。在治疗期间,他的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被宣告死亡。阳害的产生、发展、强化是一个完整的过程,不可能机械地割裂一个环节。下午下班后喉咙的不适是中午伤病的直接延续和进展。不是在工作时间或工作中突然患病,也不是原病突然发作。结合上述司法鉴定原因就杨某的死亡情况而言,不存在杨某在上班时间或者上班期间突然发病的情况。因此,全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认定工伤决定书》中,杨某的死亡不认定为工伤,也不认定为工伤,符合前述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本案一、二判例,驳回死者家属提起的诉讼。红星新闻记者王超编辑欧鹏评论王广东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则包括照片或视频)由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注:以上内容(如有,包括图片和视频)由网易HAO用户上传发布,网易HAO为社交媒体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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