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中午被鱼刺卡住喉咙,下班后感到不舒服。救援行动失败,他去世了。其家人工伤上诉被驳回重审|喉咙卡住了|工伤伤害_移动网易广西
一名男子中午被鱼刺卡住喉咙,下班后感到不舒服。救援行动失败,他去世了。其家人工伤上诉被驳回重审|喉咙卡住了|工伤相关手机_网易手机
广西某镇政府工作人员杨某中午在婆婆家吃饭时,被鱼刺卡住喉咙。当时他亲自处理了这件事。下午工作后,他感到喉咙不适,就医。他的病情恶化,抢救无效后死亡。据司法鉴定,杨某因鱼刺刺伤喉咙引起急性喉头水肿、出血和急性炎症,堵塞呼吸道,最终因缺氧窒息死亡。随后,杨家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人力资源部调查后,d 社保部门认为杨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下达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家属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判决人社部门败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1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再审判决,推翻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家属上诉。
▲ 资料图,图虫创意表示,一名男子在吃午饭时,喉咙被鱼刺卡住。下班后,他感觉身体不舒服,就寻求治疗。救援失败于2022年4月24日去世。当天中午,男子杨某与妻子回到婆婆家吃午饭。他们吃饭时吃草鱼。吃完后,杨某感觉喉咙里有鱼刺卡住,当时他就自己处理了。杨先生生前是广西全州县鲜水镇的一名在职公务员。由于五一放假,杨某当天以普通员工身份上班。下午工作结束后,杨某感觉喉咙不舒服,打算去镇卫生院检查一下。判决书显示,15时20分左右,杨某在政府门口遇见了前来取梯子的江兵,两人前往应急储备库取梯子,随后前往李某在镇上的诊所。检查伤势后,李建议杨去医院治疗。 15时40分左右,杨某告诉妻子自己身体不舒服,有点怕感冒,并询问妻子是否o 陪他去医院。 16时30分左右,杨某在妻子的陪同下抵达兴安界首一家医院,但治疗过程中病情加重。 19时15分,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杨某因被鱼刺刺伤喉咙而出现急性喉水肿、出血、慢性炎症、呼吸道阻塞等症状。后来他因缺氧窒息身亡。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患者(杨某)病因明确,病情严重危险,病情发展迅速。由于鱼骨刺穿喉咙的特殊性和处理不当,发展为慢性喉水肿,伴有慢性炎症反应导致缺氧。缺氧还会导致气道分泌物增多,妨碍有效的气道通气,以及缺氧等因素的叠加。严重的糖尿病和精神压力,最终导致呼吸衰竭、痛苦和死亡。家人申请了与工伤有关的失语症,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不是工伤。一审、二审败诉后,杨某的丈夫江某向全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调查,该局认定杨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属于工伤,并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姜某向全州县人民法制医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并确定杨某的工伤认定为工伤。突发疾病导致的死亡被视为工伤。全州县人民法院认为,慢性喉水肿是发生于咽喉部的疾病。本病发病突然,由多种因素引起。杨某虽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没有受伤,但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伤而突发疾病,最终在抢救无效后48小时内死亡。因此,杨某的死亡属于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未认定杨某的死亡为因工过错,未按工伤处理,适用法律错误,必须予以追偿。一审判决后,全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安认为,杨某因中午吃饭而身体不适。事发时间、地点均非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死者家属认为,即使杨某被鱼刺刺伤,也不一定会导致急性喉头水肿。由于杨某体质特殊,工作中鱼骨受伤导致感染,出现慢性喉头水肿。送医院抢救后48小时内死亡,应认定为工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杨某的突发疾病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本案证据可以证明,杨某突发急性水肿的原因是上班前吃鱼后,鱼刺卡在喉咙里。今天下午杨正在工作,处理公务。他感觉喉咙里不舒服。镇卫生院让他去医院治疗。去医院之前他害怕感冒。这个过程发生在下午3点到下班后的下午3点40分左右。因此,本案证据可以证明杨某的慢性喉水肿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过程中发作或加重的。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杨某突发急性喉头水肿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期间发生的情况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证据不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不适用一审判决的撤销决定。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上诉,维持原判。广西高院再审改判:一审、二审后撤销二审判决,驳回家属诉讼,全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局申请再审称,根据相关证人和门(急)诊记录中涉及工作的调查记录,杨某于当日13:00左右感到喉咙不适,即出发时间应为当天13:00左右,而当时杨某并未上班,也没有上班。根据相关规定,“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直接住院治疗无效后48小时内死亡的要求。但杨某从发病到就医直至抢救无效死亡的具体情况,并不完全符合“救治”的条件。至少从直接送医院抢救来看,不符合这项政策的执行标准。死者在工作时间没有突发疾病,身体不舒服,自己开车去医院就医。一审是48小时内抢救无效才认定死亡。工伤没有法律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再审壮族自治区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认为杨某回国时没有记载杨某是全州县鲜水镇人民政府职工的事实。中午去父母家吃午饭,吃鱼时鱼刺卡在喉咙里。下午工作后,他感到喉咙不适,前往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他在48小时内死亡。据相关法医鉴定,杨某的死因是鱼刺刺伤喉咙引起慢性喉部水肿、出血和慢性炎症,堵塞呼吸道。后来他因缺氧窒息死亡,这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中午,杨某回娘家吃饭时,用鱼刺刺伤了她的喉咙。下午工作后,他感到喉咙不舒服,于是自己开车去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他的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被宣告死亡。阳伤害的产生、发展、强化是一个完整的过程,一个环节都离不开机械确切地说。下午下班后喉咙的不适,是中午伤病的直接延续和进展。不是在工作时间或工作中突然患病,也不是原病突然发作。结合上述司法对杨某死因的评估,本案不存在杨某在工作时间或者工作中突然发病的情况。因此,全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认定工伤决定书》中杨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或者属于工伤的,符合前述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本案一、二判例,驳回死者家属提起的诉讼。红星新闻记者王超编辑欧鹏评论王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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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刺卡喉男子身亡 工伤索赔被驳回
